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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七大医疗价格新规 6月起实施

文章来源:青岛新闻网发布日期:2018-05-04浏览次数:416

52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通知。

新版《规则》自20186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69日。

新版《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变化一:新版《规则》首先明确了市及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变化二: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要求。

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殊需求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签订《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等。

变化三: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变化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

《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等。

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变化五: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或购买药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

变化六: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

变化七: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即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