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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拒不接收转运急危重患者高罚5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日期:2019-10-24浏览次数:51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1日起实施。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卫健委了解到,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将面临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本次发布的《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院前院内衔接管理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依据院前院内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过程院前救护车滞留时间超过10分钟的次数、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诊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数进行累计扣分,定期通报。另外,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建立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通报制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重点

 

时间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

 

《办法》规定,调度机构需要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告知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做好接诊准备;启动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渠道;定期分析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医疗急救、急诊信息数据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需要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并初步分级,时间向医疗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院前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即时沟通工具等方式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落实预检分诊及首诊负责制

 

《办法》规定,相应的医疗机构则需要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个,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院前和院内急救的交接规范有哪些?根据《办法》,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针对一般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确定转送医疗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三无”急危重患者没钱也要救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确定转诊医疗机构;向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做好接诊准备。入院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急诊指定区域,与值班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对于“三无”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记者 蒋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