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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药采联盟来了!目前省际联盟已达14个

文章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发布日期:2021-06-11浏览次数:108

目前药品集采省际联盟达到14个。包括三明联盟、陕西牵头11省联盟、陕西牵头抗癌药14省(区)联盟、重庆牵头5省联盟、四川牵头六省二区联盟、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联盟、广东牵头10省联盟、京津冀“3%20N”联盟、新疆“2%20N”联盟、黑龙江牵头八省二区联盟、重庆牵头8省区常用药联盟、重庆牵头9省区短缺药联盟、广东牵头16省区联盟、甘陕联盟。此外,长三角联盟也在酝酿中。


6月9日,甘肃药品耗材采购网发布通知,印发《甘陕联盟2021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由甘肃省医保局发起,联合陕西省医保局,代表两省医疗机构组成联盟(以下简称甘陕联盟),开展2021年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范围:联盟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采购药品范围:优先遴选医保目录内采购金额高、临床使用成熟、可替代性强、市场竞争充分等类型的化学药品,其中同通用名药品已有在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参比制剂),本批集采暂不纳入。

申报企业范围: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结果为严重及以上的企业除外。已在甘陕两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企业未申报的,取消其挂网资格;未在甘陕两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企业未申报的,原则上2年内不接受其参加甘陕两省药品集中采购或申请阳光挂网。


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采购量基数由两省自行确定,约定采购量按照不低于采购量基数的50%确定,抗菌药物和医保限制性用药等药品适度调减约定采购量比例。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一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医疗机构应在采购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企业应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此次集采药品纳入国采目录的,在采购协议期满后执行国采结果。


优先配备和使用


医药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不得以药事委员会审核、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之外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其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落实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部门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30%进行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返还已预付基金。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格。


执行结余留用政策:各省要按照本省相关政策做好此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助推中选结果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