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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下任务了!11月底前,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文章来源:米内网发布日期:2021-09-14浏览次数:126

“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双通道”药店的落地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

为缓解医保谈判药品“落地难”问题,今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表示,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这项新政的核心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谈判药品保障的范畴,医保支付为零售渠道销售的谈判药品买单。

截至5月31日,92个国谈药品在全国8.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5.2万家。

此次《通知》不仅对“双通道”药店落地时间作了明确要求,文件还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各地医保部门要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

助力零售药店专业化发展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化、药品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对于“双通道”机制的推进,英特怡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欧阳广勇认为,医药政策频出加速医药零售行业变革,“双通道”政策打通国谈药品入院“后一公里”,零售药店有望凭借创新药的存量市场扩大销售。随着消费者需求迭代升级,对专业化需求排在首位,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升级和价值决策可助推专业药房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提出,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处方流转等措施,也被视为推动处方外流的重要一步。

益丰大药房董事长高毅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从时间安排上看,这是与处方药外流的进度是相匹配的。解决看病难取药难的问题,社区药房具备便利且成本偏低,医保局觉得要发挥药店作用,所以实行双通道,要对药店开放统筹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各省情况有差异,进度会不一样,这对益丰药房而言是很好的机遇。”

“双通道”药店落地进展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包括湖南、福建、安徽等地已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其中,安徽自9月1日起,188种不同规格国家谈判药品均可在医院药店购买,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安徽医保局要求,分两批建立完善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江苏则明确,“双通道”管理及其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由江苏省医保部门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调整。若国家药品目录有调整,将及时进行更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在完善处方流转方面,福建医保部门建立一个电子处方流转的统一平台,医院医生开出的用药处方将通过该平台流转到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患者可以到药店购买该药品。

福建医保局表示,将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为了保障供应机制,避免“双通道”变“单通道”,安徽省明确对“双通道”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须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确保形成“双通道”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

《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对“双通道”药店的供应与配送提出了相应要求: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同时要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根据“双通道”管理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将药品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院或者发放给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应由定点零售药店安全及时配送至就诊医院。

“双通道”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协助定点药店与就诊医院做好药品配送及在医院使用等相关工作。“双通道”药店应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药品流通信息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