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业界动态 > 互联网诊疗:禁止统方、补方,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

互联网诊疗:禁止统方、补方,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

文章来源:米内网发布日期:2021-10-30浏览次数:53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开始征求意见。明确要求医患双方均需实名,人工智能软件不得替代医师接诊,诊疗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同时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检查收入挂钩,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

10月27日,国家卫健委员会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共7章41条,内容涉及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

此前(2018年9月13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标志着互联网诊疗及健康医疗大数据监管正式落地。

2020年8月20日,银川市卫健委员会印发了《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这是全国首部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从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病历规范、药事服务、医疗质量管理以及数据安全五个方面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了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线下就医受限,互联网诊疗备受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指的互联网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此次的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责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对于互联网诊疗涉及到的处方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另外,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对于人员的监管,意见稿强调医患双方均需实名制:

一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

另一方面,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另外,意见稿还提出,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种新兴科技与健康医疗加速融合,互联网诊疗及健康医疗大数据蓬勃发展,带来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疫情的背景下,互联网诊发挥了不少作用,提升了健康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尽管政策和环境影响给互联网诊疗带来一些利好,但接下来的监控也将越来越严。一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应顺应需求、充分发挥数据的核心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药企与互联网诊疗机构的合作,也需做到合法合规,以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