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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器审中心医疗器械相关答疑汇总(1月-6月)

文章来源:医疗器械创新网发布日期:2022-07-21浏览次数:47

1. 问:近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了《2020-2021年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汇总》,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如何使用该类文件?

答:本次标管中心汇总的分类结果共计1077个,其中建议按照类管理的医疗器械有155个,按照类管理有505个。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和预期用途对照历年的《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参考该类文件来辨别申报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具体判定结果还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来判断。

但注册申报人应当注意:

1)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得出,不代表对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仅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备案的参考;

2)《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



2. 问:近日,国家药监局接连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25号)、(2022年第30号),调整内容涉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后续这些产品的相关注册如何申请?

答:

1、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包括注册和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2、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由第三类调整为第二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按照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发,公告涉及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公告实施后的产品管理类别。



3. 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可以包含在同一生产批内吗?

答:规格型号是描述区分同一产品在结构、性能、品质方面的一系列指标,生产批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同一生产批原则上应为采用相同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按照相同生产条件、采用相同的加工参数生产出来的同一型号规格产品。不同型号规格产品往往可能在结构、性能、原材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差异,考虑到检验样品的代表性,即便同一时间投产,一般也不应视为同一生产批。



4. 问:规范中规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是否生产批同灭菌批必须一致?

答:批号是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生产批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灭菌批是指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企业可自行确定同一产品生产批与灭菌批的关系,生产批产品数量较大无法一次性灭菌的,可拆分为合适的几个灭菌批,反之如生产批量较小,也可由几个生产批一同灭菌而构成同一灭菌批。但应注意,当灭菌批由几个生产批构成时,出厂检验仍应依据生产批进行。



5. 问:如何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答:目前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未规定检验规则,出厂检验项目由注册人自行确定。出厂检验也称为逐批检验,原则上如果产品的性能指标受原料质量、生产设备、环境条件、人员操作等因素的变化影响比较大的,应列入进行成品检验,例如尺寸等,如果产品设计已经可以保障安全有效,可以列入周期检测,例如金属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等。注册人应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出厂检验规程,应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逐批检测的项目、技术依据及其合理性。



6. 问:同一试剂盒配套适用不同机型,是否可以选择一个机型进行临床评价?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评估的资料。一般情况下,试剂盒配套适用机型均已做过评估后,可选择其中一个机型配套做临床评价。



7. 问:非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的产品货架有效期如何确定并提交研究资料?

答:非无菌提供的手术器械通常为可重复使用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在进行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时应考虑产品材料、使用频率、清洗、消毒和灭菌方法对产品的影响等因素,结合实际临床使用的情况,获得货架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验证结果;还应提交清洗、消毒、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



8. 问:独立软件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描述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产品表述一致,但采用了全新算法,产品是否仍然可豁免临床评价?

答:独立软件若采用了全新算法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9. 问:医疗器械是否可以委托生产?

答: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0. 问:注册体系核查通常重点关注什么?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9号通告)》的要求,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是针对型检样机(品)和临床试验样机(品),重点核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合规和真实性。一个完整的设计开发过程包括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输出、以及各阶段的设计评审等环节。上述过程中研发样机(样品)涉及的所有设计开发资料均属于注册核查审核范围。



11. 问:哪些供方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答: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和风险,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对供应商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例如对重要原料的潜在供应商评估、外协部件生产工艺变化、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具体是否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核,需要企业根据采购物品的要求、供应商情况等来决定,现场审核可参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第1号公告)进行。



12. 问:胶体金产品需要变更内包装形式,是否必须申请登记事项变更注册?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48号)第五章第七十八条要求的理解,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发生实质性变化,属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即注册证及其附件中若载明了产品内包装形式,当注册人变更产品内包装形式时,需要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证及其附件中若未载明该产品内包装形式,当注册人变更产品内包装形式,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 问:体外诊断试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时,产品申报应关注哪些问题?

答:当体外诊断试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如有新的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延续注册的产品也应符合国家标准品的要求才能予以延续。



14. 问:GB 9706.1-2020版已发布,在正式实施日期之前,企业可选择执行新版GB 9706.1吗?

答: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企业可选择执行新版GB 9706.1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