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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开展专项行动!严查医药购销、设备采购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3-05-18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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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省严查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

近日,上海市监局发布通知,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提出将查处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等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

这也对应上了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突出重点包括以规范民生领域营销行为为重点,加强对新型商业营销行为监管,严打医药购销、餐饮旅游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中,包括药房商业贿赂,即当事人从事药品零售业务,按相关药品销量向上海某医院多名医生行贿;医疗器械公司商业贿赂,即销售人员向医院支付“消毒费”5万余元,以管理费用名义入账等。

一直以来,严查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包括严打假借科室宣讲会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赛柏蓝查找相关关键词发现,目前,山东、湖北、江西、湖南等多省都在开展相关行动,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是检查的重点。

医药购销存在使用、采购、决策三个环节,各省在医药购销领域检查相关违法行为的手段不一。

例如,湖南省娄底市卫健委在召开的医药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边巡边改工作座谈会上要求,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马上推动医疗购销领域整治边巡边改工作,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开展穿透式巡查等。

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则提出,市场监管联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设备采购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药械生产环节虚高开票价格、流通环节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行为。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药企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披上“合法外衣”。例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等。

这也对所有的药企敲响了警钟,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药企违规不可取,也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应尽快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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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明确,药企、经销商、医药代表需注意

在近期的多部门联合发文中,也直接将医药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作为检查的重点。

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各部门分工不一,其中审计署负责加强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的审计监督;按程序移送行风问题线索;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总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执法;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出台和实施,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医保局负责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疾控局负责对疾控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企、经销商、医药代表都是监察的重点群体,回扣、集采领域存在的问题将被明确拎出。

一直以来,带量采购下,药品的价格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在招采时,可能存在一些药企对于承诺的供应量无法很好的完成。为此,要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体系从六点出发: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下,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

日前,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医疗卫生行业典型商业贿赂案中,直接列举了有商业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在药品采购中给予回扣等。

一是通过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药企销售人员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二是有药企人员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约定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其回扣。

药企通过“隐蔽型”的行贿,给商业贿赂“披上合法”的外衣。不过,在各部门监管下,行贿受贿行为逐渐暴露在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