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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一审判赔350万 中山三院将上诉

文章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发布日期:2008-06-28浏览次数:67971

历时近两年,“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昨天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终赔偿责任,由于药品使用中存在差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也被认定为销售者,故法院判决中山三院等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接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满,中山三院更是明确的表示要提起上诉。
 
  法院判令齐二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50余万元,其余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判决四大焦点

  1 医院是使用者还是销售者?

  中山三院认为,医院并不是药品的销售者。因为药品的买卖一般针对不特定人,而医院只是给病人使用药品;而且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因此,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

  而开庭时,一份涉案假药“亮菌甲素”的进货价格变化路线也浮出水面:金蘅源从齐二药拿货,每支5元;金蘅源卖给省医保,33.84元/支;省医保参加招标,中标价格是36.005元/支;中山三院以中标价拿进,注射到病人身上46.1元/支。

  也就是说,一支出厂价5元/支的假药“亮菌甲素”,价格飙升9倍多!中山三院代理人说,政府允许医院在进价基础上加15%的药品差价来弥补亏空。

  法院明确认定: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性质,因此中山三院也属于销售者。

  2 进药程序无错为何也要赔?

  “假药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被告中,除齐二药厂缺席外,其他三方在庭上一致喊冤。

  由于连中山三院也被认定为销售者,那么药品就也是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使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没过错,但由于侵害了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怎相差60多万?

  记者统计各原告赔偿数额时发现,获赔多的是已经过世的任贞朝,其哥哥代替他参加诉讼,他获赔的金额是66万余元,而获赔少的是丛刚,他获赔了7103元,两者相差竟然将近60万元。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原来,有6名原告是按照所认定损失的赔偿,其他原告则是60%,划分的依据是专家组的鉴定。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的急性肾衰竭的患者,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并非其原发病所致。故法院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原告损失的,而其他人因为没有中毒的临床表现或者没有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用药有关。

  4 无中毒表现为何也能获赔?

  被告曾以一些患者无中毒表现认为无需赔偿,但是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医,当然希望得到医院及时、准确的治疗,如果中山三院对受害人一直使用有效的药物,受害人的病情就有可能不会加重,或其生命就有可能延长,涉案药品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因此,涉案药品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受害人确是病重时入院,医院也发出了病重通知书,因此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也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60%。

  中山三院不满判决将上诉

  11名原告终于等来了审判结果。

  昨天上午的雨下个不停,原告和中山三院在雨中接受着记者的采访,与其他官司不同,双方竟然都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中山三院代理律师则明确表示会上诉。而原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是否上诉表示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家属:获赔高仍“不满意”

  任一龙,本次宣判获赔高额度66万余元的受害者任贞朝(已死亡)的大哥,手里拿着宣判书快步的向法院出口走去,刚到门口就被记者团团围住,问及对宣判结果是否满意,他情绪很激动,称判决的金额太少,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据任一龙介绍,家中兄弟三人,任贞朝小,家里人都很疼爱这个弟弟,弟弟出事后,60多岁的父母非常伤心,弟弟11岁的儿子无人照看。当记者提到中山三院曾对任贞朝实施免费肝肾移植时,他对“免费救治”的说法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医院应该做的。

  “我对不起父亲”

  陈女士的父亲在此事件中不幸死亡,这次她获赔共计34万余元。“案子拖了这么久,爸爸不仅没治好,还没能等到结果到来的这一天,我觉得对不起爸爸。”由于陈女士的父亲被鉴定为没有中毒的临床表现,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为2万元,“我也遭受了同样的痛苦,痛苦程度一点不比别人少,为什么我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么少呢?我觉得不合理。”

  反思: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

  昨天,记者对原告方代理律师陈北元进行了专访,他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赔偿数额他认为可以接受,但是是否上诉仍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他同时表示,自己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医药体制的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反思,“只有有所改变,他们的死才有价值!”

  罚款应优先支付受害人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当优先支付民事赔偿,而本案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却对“齐二药厂”行政罚款1960万元后没有支付受害人任何赔偿。

  案件暴露药价虚高问题

  案件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药品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问题,亟待政府主管部门对制度进行全面改造,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原来的利益链条,降低医院采购药品成本。

  应制定公共赔偿基金制度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及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等。

  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针对单个散在的受害人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与强势企业集团对等博弈的机会;

  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质量风险金作为发生药品质量事件中受害人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以保障药害事件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中山三院:不可与其他被告“相提并论”

  “我们会上诉的。”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见到守候的记者们明确表示,她提出了对判决的几点质疑。她认为,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不适用《药品管理法》,但《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判决中的连带责任模糊了各个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而且,法院判决忽视了《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是中山三院的免责条件。

  是发现假药并上报的单位

  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山三院在“非典”、“齐二药”假药和当前的抗震救灾中做了非凡贡献,并且他们是全国发现并上报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使用和防止危害方面功不可没。法院对本系列案的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内心感情。

  曾对受害人全力抢救

  据了解,中山三院是全国发现并上报“齐二药”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后对病人实施全力抢救,这其中就包括任贞朝,30多名医护人员经过8小时的通宵手术,成功为他实施了肝肾联合移植,垫付医疗费200多万元。任贞朝是在今年1月份去世的,院方称“已全力救治”。

  假药致13人死亡

  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中标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陆续使用该药品的患者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症状,13名患者死亡,两人病情加重(今年1月其中1人死亡)。同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

  其中11名患者或家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自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法院先后受理了这一件案件,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从26万余元到290万余元不等。因该系列案案情复杂,天河区法院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后,历时一年多方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