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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公布投诉办法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9-02-16浏览次数:67516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公布《首都医疗行业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北京市各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处公布投诉和咨询指南,方便患者院内投诉。

  《指导意见》中还明确要求医院统一协调跨科室投诉问题,避免患者在院内多处反复投诉。

  卫生部门要求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公示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满足患者对医药价格咨询、费用查询的需求,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着力解决清单不清的问题,规范价格费用清单的内容,让患者容易理解。

  此外,要明确价格费用清单各项内容的管理责任,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相关的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