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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发布日期:2011-05-30浏览次数:52805

近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规定明确,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规定还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