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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现存若干问题

文章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1-12-17浏览次数:42410

 近年来,医疗纠纷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以及患者对医疗需求程度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正确及时处理好这类案件,牵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笔者就这些年对部分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的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并未就医疗纠纷专门制定一部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的差别仍然存在。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适用法律“二元制”的结果使得患者的人身权利同等地遭受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却享受不同等地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严重的情形,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高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将近半数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不足,法院也因此处在左右为难之中,由此导致患者对法院、医疗机构的猜忌和不信任日益严重,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和所谓“医闹”的不断增加,说明现行体制的负面效应正以日益沉重的代价显现出来。

  (二)医疗纠纷中的知情权问题。

  由于医患间对医疗知识掌握及相关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患者需从医务人员方面获得相关知识及信息合理使用选择权和同意权。同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解释。医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后,患者才可能对发生的不良后果具有思想准备。只要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合理告知,并没有因过失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就应当由患者承担不良后果的风险及责任。但是在医患争议的焦点中,医生未告知或告知不到位占有很大比例,主要原因是由于医疗服务人员特别是医生没有很好地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致使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持有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三)医疗纠纷鉴定问题。

  从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看,在医疗纠纷鉴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1、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经常涉及专业性知识,需要通过鉴定甚至重新鉴定、再次鉴定才能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以致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是医疗赔偿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超过其他民事案件;2、由于审判人员和患者均缺乏专门医学知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经做出,往往成为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证据,但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医学会专家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率都极低,影响了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质量和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二、对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门法律法规。

  对于医疗纠纷应该统一适用法律,结束现存的法律适用二元结构的矛盾格局,制定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门规定,或加速专门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订立,出台专门性法律法规。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从而改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多头调节,但又相互矛盾,不能协调处理的情况。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以立法方式明确医疗纠纷处理规范,体现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为全社会合理分配公平与正义,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

  如何落实患者的“知情权”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是对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大力加强医学保健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让医务工作者更加贴近群众。同时,医疗纠纷中虽然医患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患方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医生受过严格科学的专业训练,有良好的判断力来决定治疗手段是否符合病人大利益的。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这种专业性,不能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认可,将很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对患者治疗效果、病情应当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既有利于病情的诊断和治疗,也有助于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和缓解医疗矛盾。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鉴定问题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一个核心的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规范和完善,确保实现程序公平与正义,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首先,应该规定严格的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避免出现多个鉴定、重复鉴定,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办案效率,使当事人尽快的得到救济;重复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所以,在保证鉴定结论正确的同时,应当从严把握重新鉴定的条件,不能随意提起重新鉴定。其次,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法院在加大对出庭鉴定人员的人身和财力保障的同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鉴定人如无正当理由,必须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员,作出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