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竟然在医院保温箱中不翼而飞。咸宁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通山县人民医院赔偿被盗婴儿父母精神抚慰金3万元。
去年10月13日,孕妇成某在该医院妇产科产下一男婴。当日下午17时许,婴儿被转入儿科治疗,为一级护理,成某、成某丈夫王某及其母亲三人陪护过夜。21日凌晨5时,王某睡梦中醒来,不见躺在保温箱中的儿子。护士立即赶到病房,见保温箱门开着,电源未断,而婴儿不见了。向110报警后,警方侦查至今没有结果。
王某、成某气愤至极,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和疏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新生婴儿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婴儿父母自身也存在过错,遂判决医院支付王某、成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