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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组织出台《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3-03-26浏览次数:29335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印发《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自2013年3月起,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为期一年的全面清理整顿,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和群众投诉为执法监管的重要线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检查诊所现场

  《方案》提出,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逐级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根据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业务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方案》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方案》要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