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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 医械名称不得包含美容保健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日期:2015-07-18浏览次数:9010

          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近日发布通知,就《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意见稿中要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图形、符号等标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 
         意见稿明确,医疗器械名称中不得含有“佳”、“新”、“”、“精确”、“速效”等化或排他性的词语;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不得使用未经科学发现证明或临床结果证明,或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意见稿指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科学、明确,不得误导、欺骗使用者。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使用中文,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