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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2-12-17浏览次数:269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我委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照我委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分批次培训。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规范管理稳定队伍,改善护工管理体制。

目前国家层面暂无护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知》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机制,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山西省以“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为依托,将医疗护理员培训纳入省政府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统筹推进,制定了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评价规范及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等标准,并联合4部门印发了《“山西护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建立了医疗护理员培训、经费补贴、社保补贴和监督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明确护工职责,规范服务管理。

《通知》明确,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三)关于完善护工培训体系,建立护工“准入制度”。

《通知》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并按照《大纲》要求积极开展培训。北京市培训的医疗护理员,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北京市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关于规范护工管理机构及第三方公司的服务标准,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护工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四)关于制定合理的定价体系,规范收费标准。

“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委等部门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人群健康服务、中医药传承创新等四大方向,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关于医院、劳务派遣机构及护工公司管理费用等问题,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及时总结部分地区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同时,针对代表提出的完善护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护工准入制度及规范收费标准等建议,将会同其他部门加强研究,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