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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20日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发布日期:2008-03-21浏览次数:67854

记者18日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北京市将于3月20日起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医疗机构擅自配置和使用自制药剂、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等不良执业行为都将一一记录积分。积分越多,医疗机构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将越重。据悉,这个积分情况将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分为1分、2分、4分、6分、10分,五个档次积分。医疗机构被积1分的情形共有15种,包括在岗医生未按规定佩戴胸牌等;一次被积2分的情形共有12种,包括违法使用非专业医疗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擅自配售、使用药剂等15种情形的将被积4分;以雇用“医托”等不正当行为牟取利益,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等8种情形,将被一次积6分;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等7种情形将被予以一次积10分的严惩。

    据市卫生局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归零,重新开始积分周期。

    《办法》规定,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将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2分,将被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市卫生局表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将有助于引导患者安全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