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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公开医疗费用信息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发布日期:2010-06-30浏览次数:72148

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