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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发布日期:2011-05-03浏览次数:53524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又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
让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
随着政府资助费用的不断增加、补偿比例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患病农民从新农合制度中收益,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热情越来越高。“新农合是一项惠民制度,要让更多的农民都能参加进来,做到应保尽保。”在审议中,委员们要求切实保障农民的参合权利。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市县提出,还有一些特殊人群,如新生儿、退役士兵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应当允许他们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中途加入新农合,以维护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因此,条例专门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防止一些困难人群因缴不起费而游离于新农合制度之外,享受不到新农合制度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让筹资增长更稳定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和稳定增长是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区,但有些县市的筹资标准偏低,甚至和中西部地区一样,只达到国家规定的低标准。”“要建立一种动态增长机制,保证筹资标准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要负起筹资的责任,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筹资标准。条例还具体规定,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
让农民看病更方便
发展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民负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有更多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有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应当对转诊、异地就医和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参加人权利,方便参加人就医和获得补偿。为此,条例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保障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待遇,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水平,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条例对转诊、急诊、异地就医作了明确规定,参加人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并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地区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的,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后,可以在居住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为了方便参加人及时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条例还要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结算。
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新农合基金一定要全部用到农民身上!”“现在筹资标准提高了,基金盘子大了,农民的补偿待遇也要相应提高!”委员们的这些意见,反映了农民的心声,代表了农民的利益。
通过后的条例规定,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新农合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
条例要求统筹地区合理确定补偿方案,明确参加人医疗待遇,并根据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补偿政策,确定补偿政策应当有利于保障基本、引导合理就医、保障重大疾病救治,并逐步缩小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的差距。条例明确,新农合高支付限额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应当提高高支付限额。条例进一步明确,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或者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条例通过以上这些制度设计,保证新农合基金真正用到农民身上,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让基金运行
“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的治病钱、保命钱,不能用到别的地方去。”“一定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委员们非常关注基金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条例要求经办机构建立新农合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成立有参加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其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掌握、分析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发现基金收支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条例还要求审计部门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赵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