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行业资讯 >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法”并存陷尴尬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法”并存陷尴尬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发布日期:2011-05-03浏览次数:53514

据介绍,《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患者打医患纠纷官司有两个选择,俗称“双轨制”。一是打医疗事故赔偿官司,二是打医疗过错责任官司。但患者不管选择哪一条路,都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只有在得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才能申请法医学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据此获赔。

广遭诟病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当地医院的权威医生进行。这意味着,“裁判员”是医生,“运动员”也是医生。

患者吴小姐因上节育环造成子宫穿孔,与本市一家三甲医院打了3年的官司。她认为医院严重违反了诊疗操作规程,但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根本就是行业保护。”吴小姐觉得,鉴定医生是“裁判员”,而被告方的医生是“运动员”,鉴定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更让患者觉得不公平的是,“双轨制”的赔偿标准也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标准获赔,而这一赔偿标准常常会低于打医疗过错责任官司获得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尴尬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带来“颠覆性的变化”。其中重要的就是“绕过”医学会的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然而,这一“颠覆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发生。

去年10月,省法院和省卫生厅联合发布《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中指出,患者与医院打侵权官司的,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组织鉴定的机构依然是医学会。同时,这份意见也没有否定医疗事故鉴定,这意味着患者依然可以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双轨制”依旧。

医疗损害鉴定“换汤不换药”?

根据《意见(试行)》,患者与医院打侵权官司,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且,如果患者不服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再申请社会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鉴定,除非医院同意。

“这是‘换汤不换药’,又回到了老路上,还封死了患者的另一条出路。”一名律师说,根据《意见(试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方式和医疗事故鉴定一样,依然实行权威医生合议制,“老子”鉴定“儿子”的“病根”还是未得到。

据了解,由于这份意见实施时间不长,目前我市还没有一份医疗损害鉴定报告出炉,但不少法官对医疗损害鉴定持乐观态度。“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明确区别,后者只需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而前者则要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名法官说,医疗损害鉴定报告的内容,实际上采用了法医学鉴定报告的模式,内容比较翔实,而且医疗损害鉴定专家要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应能得到保证。

去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院只要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此前,医患官司一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患者到法院打官司,首先要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而医学会设在卫生部门,其组成人员大部分也是医生。这种“老子”鉴定“儿子”的方式,一直让患者觉得不公平。《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让很多人看到了希望,认为终可“绕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然而,这一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

那么,患者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后到底该如何打官司?记者做了采访。

新闻提示

“双轨制”下,患者如何打官司

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初,司法界就对该法与《医疗事故条例》的关系,以及医患官司以后该怎么打有过激烈辩论。

一名长期从事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目前法院处理医患纠纷依然是“双轨制”:患者可以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获赔;也可选择打侵权官司,做医疗损害鉴定,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获赔。

这名法官表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改变医疗纠纷双轨制的情况,但医疗事故鉴定已不再是“规定动作”,现在选择权完全交到了患者手上。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一下赔偿标准,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或是侵权官司,医疗事故鉴定“前置”带来的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本组撰稿 本报记者 朱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