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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费医疗的制度文明意义

文章来源:金融界发布日期:2012-12-14浏览次数:31723

    12月8日,南京宣布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公务员公费医疗制度,将公务员医保纳入到职工医疗保险之中。南京是江苏省后一个宣布实行此项政策的。早于南京一年,北京市决定,市级机关、市级事业单位、市级高校员工共22万人的公费医疗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医保。当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确定,中央在京机关33万名公费医疗享受者将于2013年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中,已有24个省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全部参加职工医保。   公务员公费医疗,相对于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过高,公费医疗享受者无须个人支付参保费,公费医疗完全由国家财政兜底(也就是国家财政为公务员医保提供无线责任)。因此可见公费医疗待遇,是公务员的一种特权,是这个群体高人一等的表现。   12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报道对此提供了证明,“谈起公费医疗的弊端,南京某高校的财务处处长对记者表示,因历史原因,一个战功显著的将军级干部的医保被安置在该学校,每年大量耗费的医疗费用严重挤占了该校其他教职工的额度。‘我们不得不在近些年投入巨额资金为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而据广州市人保局数据:2012年广州市公务员公费医疗预算资金为14亿元,占人保局50亿元收支预算近3成,同期广州市210万农民医保费用安排不到8.2亿元,城镇居民和农民的补贴总额仅为公费医疗的52%。换而言之,同样是体制内工作人员,特权性医保侵犯了更多人的基本福利权利;如果不是造成了大量的财政性浪费,至少也导致了公务员与城镇一般居民、农民并不均等的福利权利。   我们注意到: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该决定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解释为“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换而言之,南京在内的整个江苏省,乃是在时隔14年后,才姗姗来迟宣布决定此项政策。   对此,南京有关部门指出,这项政策的出台,在南京范围内并非引起太大的反对。这个现象多少令人欣慰。这么多年,我们发现了一个规律,哪个地方的公费医疗制度被废除得早,当地的“医改”推进就会被大大提速。其中的逻辑是,公务员公费医疗制度的废除,意味着以医保为代表的整体福利制度之确立等方面,公务员不再是简单地思考如何从巨额的国家财政中为自己切到一块更大的“蛋糕”,而是转变为一个普通的“运动员”。由于制度应有的普遍规范性,这位“运动员”必须开始思考:究竟何为民众的普遍利益,“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身份应该如何被分开,市场经济和公共决策应该如何树立程序正义之规范。   人类法制史有个经典命题:如果缺乏法治,那么国王或者幕后的国王就是这个国家为所欲为的高统治者;法治的确立则让法律和背后的程序成为这个国家的“国王”。英国等国的立宪君主制的意义就在于,以“君主虚位”的方式,将法律与程序确认为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王”,法官等审判人员则成为被动地、消极地、中立地、居间地执行法律与程序的一颗螺丝,从此法律与规则成为这个国家的“裁判员”、政府成为公平正义的“守夜人”。   将“裁判员”与“运动员”分开的市场经济规则,与古老的罗马法、教会法、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完全一致的。一场合格的司法审判,不能法官本身就是原告、被告,而且法官的利益不能与该案件本身有任何瓜葛,否则必须强制性“规避”。实践充分证明,如果缺乏这种将“特权”与“责任”合二为一、从而让“特权”成为岗位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制度,也就是让“特权”成为官员高人一等的特权(通俗地说就是“人治”),一个国家就不可能有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文明、市场文明和司法文明。 回到当代中国的“改革”语境来谈,改革就是要消除这种个人高高在上的“特权”,“改革红利”之再发掘就是在要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探讨如何系统地摧毁既得利益集团的个体性、阶层性、地域性特权,将“特权”还原为普遍公民的基本道德底线,还原为个体的岗位性责任、法律性义务。正因此,当前全国范围内的废除公务员公费医疗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文明意义。我们当以此为契机,思考如何系统地促进当下中国的公平正义,从而为国家整体上的自由市场之拓展、民主政治之培育、正义司法之彰显,全面地加快中国制度变革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