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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01-09浏览次数:38563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旗县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一是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政府投入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从源头上制止新债发生。二是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借债建设行为。三是对中央投资的县级公立医院所有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逐一复核、检查,对擅自改变建设性质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要立即整改。 
        今后,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工作,对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批准配置。
        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核上报工作,重点审核设备购置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投入资金购置设备的(包括政府负责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审核相关部门投资文件或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政府偿还贷款本息承诺);属于医院自有资金购置设备的,应审核反映医院自有资金来源的相关财务报表。盟市卫生局上报文件中要注明设备购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并附设备购置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材料(政府投资文件或者反映医院自有资金的相关财务报表)。 
        凡属于医院借债购置设备,一律不准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