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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强制医疗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文章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3-12-12浏览次数:22568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修改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商洛市镇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就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和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现状和特点 
        从办案实践看,强制医疗程序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呈现以下基本特点:

        1.程序启动以检察院机关为主导。根据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二是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未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目前实践中基本上是种启动方式。 
        2.程序适用的罪行集中。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条件。从其实质含义看,在实践中可能还涉及到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罪名,比如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强制医疗案件涉及的罪名集中在故意杀人这一严重的暴力犯罪。 
        3.涉案精神病人基本不出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涉案精神病人不出庭是原则,出庭是例外。实践中涉案精神病人基本不出席庭审。 
        4.庭审核心问题是“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庭审中,作为申请人的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和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鉴定提出异议,而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也很少(几乎不会)对案件事实和精神病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庭审争议的焦点,基本上集中于强制医疗的必要性问题。 
        5.强制医疗场所普遍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担当。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强制医疗具体的执行机构、地点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基本上是送交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