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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2-11-30浏览次数: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推广三明分级诊疗和医疗联合体建设经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47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积极学习三明市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坚定改革决心,明确改革路径和基本要求,持之以恒狠抓落实。以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为重点,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在巩固医改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努力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全省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乡村解决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组织领导和投入力度

1.加强党委政府对医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要求,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各市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医改工作。未按要求组建医改领导小组的市、县(市、区)应在2022年2月底前进行调整。[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2.强化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加大对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等的倾斜力度。按规定落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全面学习三明医改经验试点。选择若干改革意愿强、工作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全面学习借鉴三明医改经验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

4.规范建设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网格化布局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逐步实现人、财、物、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同质化、连续性健康服务。大连、本溪2个国家试点城市和鞍山、盘锦2个省级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城市紧密型医疗集团医保、财政相关配套政策。其他各市要在持续优化网格布局、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享、加强人才交流培养、完善人事薪酬制度,打破现行体制机制约束实现医疗机构深度融合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在县域医共体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鼓励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支付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县域医共体统筹使用。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县及涉农区建成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的县域医共体,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做实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畅通医联体内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统一医联体内慢性病药品供应目录,逐步建立患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医联体积极完成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耗材约定量任务,鼓励继续使用中选品种,加强品间替换的指导,提高药品耗材使用的上下匹配性。发挥医保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在医联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实施高危人群患病风险评估和危险因素干预指导。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面、提质、增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夯实医联体牵头医院功能定位,切实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医联体整体诊疗水平提升,提高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减少异地就医。支持三级和综合实力强的二级医院采取合建分院、专科协作、医联体、对口支援等形式,充分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数字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远程医疗服务,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辐射范围,逐步实现医联体内部信息统一管理、互联互通,推进资源调配、经营管理、质量评价数字化和同质化,提升医联体整体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8.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启动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我省中部、西部、南部、东部各设置1-2个省级综合类区域医疗中心。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肿瘤、心血管、神经、创伤、妇产、儿童、精神、呼吸、口腔、传染病、老年医学、骨科、血液、重症等14个专科设置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推进公立医院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发展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呼吸、消化、感染、儿科、麻醉、影像、病理、检验、急诊等临床专科。到 2025 年,争取获评30个左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打造220个左右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350个左右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鼓励市级医院积极对标高水平医院,进一步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努力争创省级区域专科医疗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高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大力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到2025年,县级医院达到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80%达到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扶持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实施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打造中医优势专科群。到2025年,每市建成1所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建设15—20个省级中医(专科)区域医疗中心,市级中医医院建设2个以上省级重点专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2个以上省级特色专科。打造10个基层优质中医药服务区、200个国医堂。[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持续建设高水平县域紧密整合型医共体,建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建设社区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急诊急救体系。按照城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平均服务半径10-20公里的标准,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强化医疗流程再造,设立多学科、一站式联合诊疗平台,全面提升急诊急救效率。加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到2025年全省急救中心(站)、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急诊科建设全部达标,建成急危重症院前院内一体化救治的区域协同救治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妇幼保健、职业健康、老年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补齐健康教育、康复医疗、老年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等领域短板。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5.推进医防协同。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参与医疗集团和医共体。医联体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统筹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的部门,推动疾控与医疗队伍、资源、服务、信息“四个协同”。加强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公共卫生任务能力,探索建立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健康管理“三位一体”的医防协同服务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强化三医联动改革

16.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依托国家和省际联盟平台,扩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范围,采购药品通用名数到2025年底超过500个。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畅通中选产品进入医院的渠道,激励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的国家和省级试点,到2021年底国家试点城市全部启动实际付费,到2022年7月省级试点城市全部启动实际付费。到2025年,普通住院服务按病种、病组付费方式支付占比达到70%以上。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0号)要求,“十四五”期间,每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符合启动条件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改革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规则。及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允许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听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的监测体系,强化公立医院价格监测评估。(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

21.改革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在全面落实“两个允许”的基础上,推动公立医院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鼓励各地借鉴三明做法,积极探索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实行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薪酬形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开展基层和中医药领域薪酬分配创新。鼓励各地探索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积极性的薪酬分配政策。鼓励各地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特点,结合实际开展中医药领域薪酬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改革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对公立医院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用好用足编制资源。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继续开展三级医院职称自主评审。鼓励各地探索逐步消化现有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途径。[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强化管理

24.规范诊疗行为。强化诊疗规范的培训推广,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强化综合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强化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5.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按国家要求,以大型公立医院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增长监测,将医疗费用监测情况纳入对公立医院院长的考核评价和省级公立医院考核指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6.加强对紧密型医联体的监管。制定《辽宁省城市医疗集团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县域医共体建设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建立省级专家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理顺关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强化内涵发展,促进上下联动、密切分工协作,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格局,积极逐步探索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实现分级诊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组织实施

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的措施要求。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建立推广三明经验的任务台账,定期进行调度督导,对工作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各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区、受到国家和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督查激励表彰的地方要对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对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成效明显地方将在中央和省财政医改相关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地在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