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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四类乙类传染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3-07-24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结核病等乙类传染病纳入了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并在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

为促进乙类传染病患者充分规范治疗,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结核病等乙类传染病纳入了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并在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


省医保局在调研中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部分传染病支付限额不足、保障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为此,省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及时调整完善政策,科学设置待遇水平,确定了传染病门诊治疗常用的检查化验项目和药品参考范围,将部分费用较高的必需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对定点医院的药品供应配送提出要求,推动合理有效治疗。


政策规定,传染病门诊报销不设置门槛费,上述四种乙类传染病没有起付线,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85%和80%。对于传染病给予更高的支付限额,对于耐药性结核门诊治疗,可以享受统筹基金的年度报销限额,超过年度报销限额的还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0万元左右)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低于4万元);我省艾滋病的支付限额指导线分别由职工医保1800元/季度、居民医保1600元/季度提高到2400元/季度、2200元/季度,加上公共卫生费用基本能够满足治疗;对于丙肝患者,治疗12周未治好的,可以再次申请,对继续治疗12周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不低于8000元),为辽宁消除丙型肝炎发挥医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