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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调整完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谈判药品留在目录内有3条路径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3-07-25浏览次数:23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调整完善后的《谈判药品续约规则》,明确了谈判药品协议到期后留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3条路径,即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简易续约、重新谈判,并完善简易续约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计算规则。

  《续约规则》提出,对连续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年的谈判药品,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但达到或超过4年的谈判药品,其支付标准下调比例在一般计算值的基础上减半;对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企业可以按程序简易续约,也可以申请通过重新谈判确定价格下调比例。考虑到新冠疫情和相关药品需求难以预测,对纳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如2023年和2024年续约时基金实际支出超出基金支出预算的,经专家论证后,该次续约可予不降价;专家评审认为属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谈判。

  据悉,目前,符合国情和基本医保实际的续约规则已初步建立,绝大多数谈判准入的药品以适宜价格续约成功,实现了患者、医保基金、企业等各方共赢,调整规则总体上有利于维护基金安全,稳定甚至合理提升患者的保障水平。通过完善续约规则,稳定企业预期,将能够进一步调动企业申请进入目录、为目录内品种追加适应证的积极性,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将得以维持和提升。同时,按照新的规则,谈判成功的药品单纯因基金支出超预算而被剔除出目录的风险降低,更多性价比高的谈判药品得以继续保留在目录内,有利于降低基金支出风险和患者个人负担。

  据了解,2015年我国开展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完善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规则。医保药品谈判已实现一年一度常态化开展,通过“以量换价”的市场化机制,使抗癌药、罕见病用药、创新药等药品的性价比提高。截至2022年12月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包含275个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谈判药品在全国20.9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