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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现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3-10-18浏览次数:23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高医保服务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将贵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现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鼓励线上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的作用。

《通知》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定价;民营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民营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划定“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同时不得超出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不区分公立、民营,统一按照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予以支付,低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按实际发生的价格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通知》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其中包括:

(一) 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

(三)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四)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信息。

(五)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六)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七)统筹区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在实体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评估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有针对性的细化了纳入医保定点的评估事宜和经办服务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