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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4-01-18浏览次数:24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在十五日内日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这时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执行完毕。但也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这时就会有加处罚款、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出现。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这些情形规定不明确,下面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如何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结合执法实践,做一简要分析,供大家在执法实务中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关于加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经过34天就可以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数额不予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不同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第十六日开始就要计算加处罚款数额,直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为止。同样,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没有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而是经过几天才申请并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那么这几天仍要加处罚款。还有在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到期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从第二天起仍要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但加处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关于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是同行政处罚决定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单独申请,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也不同,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前与申请执行法院沟通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二、关于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时间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否则超过十五日,正如前文所述就要加处罚款。如果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还要记得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以及金额。《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暂缓或者分期的长期限没有规定,如果当地规范性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长期限以六个月为宜,下文结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还要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以及罚款金额。”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由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这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就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分为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称非诉行政执行,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过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包含申请行政复议的六十日期限)的三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后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只讨论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情况,亦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复议期满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讨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对这种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时行政处罚诉讼判决的执行,实质还是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判决本身并没有确定新的义务,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而言,判决生效后应尽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到期后当事人仍不缴纳罚款的。

此种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长期限是多少,以及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期限又是多少,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结束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必考虑当事人的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期是否届满。第二种观点认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结束后,还要考虑当事人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是否届满,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结束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六个月之内,那就还要等到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暂缓或分期的期限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六个月,那就在暂缓或者分期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时间过长,办案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而被追责,同时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前文所述,建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2、《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催告程序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一定记得要经过催告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催告程序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前置程序,其实就是为当事人再次设定一个自动履行的期间,是对当事人的又一次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是强制执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程序,体现的是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催告的期限为10日,这个催告期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无相互制约关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考虑到催告的期限为10日,如果公告送达催告文书,还得再扣除30日的时间,笔者建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也即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催告,当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时,催告也期满,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在三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再实施催告程序而白白耽误时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高法行他48号】“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