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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4-04-07浏览次数:14

各区卫生健康委、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局(产业)工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各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沪爱卫会〔2020〕9 号)《关于加强本市健康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健促委〔2023〕2号)要求,深化健康上海行动,提高企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进一步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做好健康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健康企业建设现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健康企业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坚持健康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坚持依托文化、产业协同、共建共享的指导方针,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面向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市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全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各部门间统筹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衣承东

副组长:梅灿华、王彤、邵新宇

成  员:邵宇、黄智勇、庄若冰

(二)市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由职业健康、心理健康、慢病防治等专家组成的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全面负责本市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支撑工作。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健康企业建设规范、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宣传推广、验收评估和延续退出复核等工作。

市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何懿

副组长:苏瑾、尹艳

成  员:杨凤、郭薇薇、邸妞、丁文彬、刘美霞、瞿菁、窦婷婷、庄冉、蒲立力、李传奇、刘燕、高童宁、孙玮奇、陈玉琪

(三)区级健康企业建设领导小组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健康企业建设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辖区内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四)区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为本辖区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培训指导及资料审核、延续及退出审核等工作。

三、评估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基本条件和关键项,各项一级指标得分均达到该项目分数75%及以上,且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健康企业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健康企业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承诺书》(附件3)、健康企业建设自评表、相应的佐证材料以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区疾控中心对企业基本条件、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健康企业评估条件的,向市卫生健康委健康企业申报评估,分别于每年2月和8月向市疾控中心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审核表》(附件4)。各区卫生健康委优先通过市总工会、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遴选出的以及各级健康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各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申请市级健康企业评估,可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向市疾控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评估评定。市疾控中心组织评估专家,依据《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价标准》,每年3月和9月对申报企业组织资料审核和现场技术评估,形成专家评估书面意见。

(四)公示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通过健康企业验收评估的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通报,并颁授“上海市健康企业”铭牌。对在健康企业建设中成效亮点突出的单位,将优先申报国家健康企业优案例、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宣讲、经验介绍等。

四、动态管理

加强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企业的管理,巩固和提升建设成果。

(一)延续制度。建立长效管理及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自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健康企业名单之日起,每满3周年的前3个月内,健康企业需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附件5)、健康企业自评表、三年内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计划及总结,由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区疾控中心于2个月内作出延续的复核认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组织市疾控中心对获得“上海市健康企业”称号满3年的企业进行延续评估,必要时开展抽查复核。没有通过抽查复核评估的企业,将不再认定其为“上海市健康企业”。

(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健康企业退出机制。出现建成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健康企业。每年12月15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拟退出健康企业名单提交市卫生健康委,经复核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收回健康企业铭牌。

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员工死亡的;

3.发生饮水污染或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故造成群体健康危害的;

4.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5.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6.有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的;

7.发现弄虚作假,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8.满3周年未提交《上海市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等资料的;

9.复核不符合要求的。

五、激励措施

(一)选树先进典型

对于健康企业建设成效的将优先申报国家优案例,并树立上海市健康企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将在大众卫生报专栏、移动媒体展示,纳入“上海市职业健康科普资源库”,并参加年度宣传周、健康企业巡讲等活动。

(二)多种激励措施

1.优先表扬评选。通过评估的健康企业优先参加市“安康杯”竞赛评选;健康企业的劳动者优先参加职业健康达人争创活动。

2.提供职业健康培训和检测服务。通过市健康企业评估后3年内可免费参加1次市级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积极争取工伤保险预防经费,为市健康企业提供职业健康培训服务。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通过健康企业评估的次年享受免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可代替当年(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通过上海市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的小微型企业提供优惠的技术服务。

3.差异化监管。合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上海市健康企业评估结果逐步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4.优惠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于通过评估的市级健康企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优惠政策。

5.区级措施。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差异化健康企业优惠优待政策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局(产业)工会,要高度重视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系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项目顺利有序开展。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疾控中心要牵头成立市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做好健康企业评估评定工作,培训指导各区、各企业规范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申报、经验总结、延续退出等工作。各区疾控机构、健康促进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健康企业建设的宣传动员、师资培训、经验推广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局(产业)工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增强社会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做好典型案例、特色做法、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