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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修改章程

文章来源: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发布日期:2007-11-06浏览次数:69421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原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于2000年施行,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一些加强社团管理的文件与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协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协会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准确的定位。根据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现行章程有些条文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为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删去原“在全国范围内”几个字;同时在协会的组成上增加从事医疗器械“投资”和“认证咨询”单位。

  (2)对原第三条协会宗旨的表述进行了简化,修后为“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3)原第四条对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中,将原“主管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接受民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接受民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委的业务指导”。

  (4)原第五条将协会的住所变更为“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中国医药大厦五层,邮编100088”。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增加现第六条第二款“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原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内容。

  (3)原第六条第九款对标准工作的表述中,增加参与“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增加“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4)增加现第六条第七款“开展三类产品及进口产品注册咨询及代理,开展相关各类认证、认可及其咨询工作,代理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

  (5)原第六条第五款中增加“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

  (6)原第六条第七款对统计工作的表述中增加“创办刊物”的内容。

  (7)增加现第六条第十一款“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8)增加现第六条第十二款“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原第七条对会员类型的表述中删去“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的具体表述。

  (2)原第八条对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为现第三款后,对内容作适当调整,修改为“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在原款中增加“并填写会员申请表”;将原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现“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原第三款“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修改为“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4)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拆分为现第三条“享受本协会有关行业及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和现第四条“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5)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增加现款“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6)增加现第十二条“本协会各分支机构 可以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会员资格管理由总会秘书处管理”。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五条对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和表决等问题的表述中,增加“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

  (2)原第十六条对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年限的表述中,将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1/4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中的“必须由1/4以上理事提议”删去。

  (3)将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表述中的第十款“调整、增补理事”前增加“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限制。

  (4)原第十九条对理事会召开条件的表述中,将原理事会“决议需要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中的“2/3”修改为“半数”;原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生效条件随之修改。

  (5)原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具条件的表述中,原第三款中的“秘书长为专职”修改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为专职”。

  (6)原第二十六条对协会主要领导任期的表述中,将原“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简化为“可连选连任”。

  (7)原第二十七条对协会法人的表述中,删去“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8)原第二十八条对协会会长职权的表述中,在原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中增加“及常务理事会”;原第四款“提名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修改为“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9)原第二十九条对协会秘书长职权的表述中,原第三款“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中增加提名“理事”,删去“或常务理事会”几个字。

  5、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原第三十条对协会经费来源的表述中,将原第四款“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修改为“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2)原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中增加“及本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的内容。

  6、原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删去“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中的“15日内”。

  7、原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删去“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中的“或常务理事会”。

  8、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5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联系电话:6201888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