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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三类产品广告擦亮眼睛辨真伪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发布日期:2007-12-04浏览次数:68529

        铺天盖地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究竟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鉴别力,谨防上当受骗,日前,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帮大家总结了四条注意事项,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辨别知识告知丽水市民。

  注意一:国家对药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其外包装上必定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凡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为非药品。非药品,包括保健食品及消毒产品等均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注意二:药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注意三: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广告宣传均不得出现以下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含有“安全无”、“小”等内容;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产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或使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含有“”、“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新技术”、“高科学”、“先进制法”等。

  注意四: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市民若发现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96311、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