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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医院卖劣质钢板害苦患者 浏阳患者获赔3.6万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09浏览次数:82040

    红网1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夏雨 实习生 邓双喜)“按采购医疗器械金额全额开票,再按开票金额的30%返款给医院用作职工奖金等费用或赠送等值的医疗器械。”这样的商业贿赂行为却把浏阳的消费者戴竹来害苦了……昨日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2007年四大申诉典型案例。

  体内钢板断裂多次协商未果
  
  2006年9月23日,浏阳市淳口乡村民戴竹来因左脚骨断裂入住浏阳市某医院,医院为其植入医用钢板进行治疗,康复过程中,钢板发生了断裂,造成骨骼不能正常生长,肌肉肿胀。戴竹来数次找医院和钢板的供应商反映该情况,要求继续治疗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戴竹来先后向卫生局和媒体投诉求助,但均未得到合理有效解决,2007年5月20日,向浏阳市工商局提出申诉。
  
  工商局调查中发现商业贿赂
  
  浏阳市工商局受理申诉后,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至上为处理原则,及时组织医院、钢板供应商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患者三方进行协商,在听取三方意见后,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补偿消费者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26000元;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钢板取出后进行赔偿10000元,共计36000元。
  
  同时,浏阳市工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医院约定,按采购医疗器械金额全额开票,再按开票金额的30%返款给医院用作职工奖金等费用或赠送等值的医疗器械,医院与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浏阳市局对该医院及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分别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没入库约24万元。
  
  促使医院认真对待消费者申诉
  
  这是一起复杂的医患纠纷,戴竹来因该医院使用劣质钢板导致骨骼不能正常生长,肌肉肿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戴竹来有权向该医院要求赔偿。浏阳市工商局在处理申诉中通过调查发现医院和供应商的商业贿赂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处罚为辅,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促使医院认真对待消费者申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提醒:
  
  选择医疗钢板患者要检验“三证”
  
  红网1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少龙)昨日,我省某大医院骨科专家李教授表示,出现钢板断裂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二是手术过失等特殊因素。因为,接骨钢板或螺丝钉的制作材料都是非常特殊的,强度非常高,主要也是对受伤的骨头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因此,患者靠自身的内力,一般不可能导致弯曲或者断裂,发生这种现象,主要的原因是钢板的质量问题。
  
  在选择医疗钢板时,患者要检验其“三证”,即《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钢板的厂家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钢板断裂虽然不可避免,但为了让消费者知情,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应把所用钢板的生产批号、材料、型号都贴在病历上,如果不贴,手术病历中也应该将上述事项标注清楚。
  
  因为医用钢板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国家对医用钢板的质量要求非常严格。医疗上常用的钢板有金属钢板、高分子钢板、陶瓷钢板、肢体骨等。选择的钢板必须通过卫生部检测中心检测,并应具有高强度、抗疲劳能力和腐蚀能力、无毒性、无致癌性、无过敏性、无磁性、无放射性等特殊要求。据了解,目前医院对于钢板的进入要求都很严格,他们主要都是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提供钢板的厂家。
  
  相关案例
  
  劣质医用钢板害人事件频现
  
  近几年来,劣质医用钢板害人的事出现过多次。
  
  1、山东省济宁梁山韩海镇一名16岁的患者,换了两次钢板,结果一次是钢板弯了,另一次钢板不仅弯了,还从中间断裂。这位患者不得不换了第三个钢板。后这次虽然好了,但造成了左腿畸形。
  
  2、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的一名才三岁的小男孩,左腿骨折后到医院安装了块固定钢板,没想到钢板的一个钢钉断了,发现后腿骨已经畸形愈合,现在一个腿长,一个腿短,造成了残疾。
  
  3、2006年,19岁的李阳(化名)因被一辆桑塔纳当街撞倒,李阳的大腿骨完全断裂错位,并进行了钢板加固手术。但5个多月后,他的右大腿骨骨折没好不说,那块钢板又完全断裂了,要进行二次手术。
  
  4、龙泉山驿区洛带镇新桥村9岁男孩张代祥,5年前右大腿被石头砸成粉碎性骨折,从2001年底到2004年底,他先后经历了4次手术,但固定在断骨上的医用钢板,却4次在体内发生断裂。
  
  5、2003年,湘乡5岁的张浩南接受过一次断腿治疗手术,但安装在腿内的医用钢板前不久突然断裂,于是不得不再次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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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之二:住宿被盗获赔2500
  
  案情:
  
  消费者杨某是北京人,2007年10月1日在玺龙宾馆541房间住宿,10月2日早上有两位女士未经允许进入其房间,造成消费者杨某手机和1700元现金被盗,经公安110巡逻人员调取监控录像查证,消费者所说属实。消费者认为,在该酒店住宿,应当保证其安全权,消费者要求该酒店赔偿损失,酒店拒绝,请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调解:
  
  长沙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申诉后,立即与玺龙宾馆联系,该店大堂周经理回复会赔偿损失,只是赔偿损失标准计算问题有待协商。12315向该宾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宾馆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同时也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同意进行协调。10月2日下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各负50%责任,玺龙宾馆赔偿消费者损失2500元。消费者很满意,并打12315电话表示感谢。
  
  典型案例之三:失信消费者赔了8000元
  
  案情:
  
  消费者王洪亮于2007年10月6日以195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德夫曼整体衣柜经营部订了一套德夫曼衣柜,安装后才发现该衣柜并非“德夫曼”品牌,认为商家违反约定,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和商家一直没有达成一致。12月3日,向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出申诉。
  
  调解:
  
  12315指挥中心将该申诉分流到芙蓉分局处置。经查,该经营部用其他品牌衣柜替代德夫曼品牌,违反当初与消费者的约定,消费者的要求是合理的。2007年12月10日,芙蓉分局12315约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该经营部对违反约定使用其他品牌衣柜事实认可,
  
  经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因消费者家中地板已安装完毕,更换衣柜有影响,消费者同意使用该经营部定做的衣柜,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8000元;由消费者对现安装的衣柜进行检验,如衣柜检验出材料超标,由商家负责更换,检验费由消费者自理。
  
  典型案例之四:不合格货车买卖处罚4万
  
  案情:
  
  2007年4月18日,长沙县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吴国阳申诉,称其于2007年4月4日在湖南俊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小霸王货车(EQ5032XXY51D3A型厢式运输车)一台,因与车辆识别代码不符导致不能上牌,并且该货车底板和侧面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车主要求赔偿。
  
  调解:
  
  长沙县工商局受理申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车的确不能上牌,经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检测,该“东风”牌EQ5032XXY51D3A型厢式运输车为不合格产品。长沙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予以退货,退货款48500元,并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4000元。同时,长沙县工商局对俊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处罚没款4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