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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不能小于60平方米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10浏览次数:68426

1月8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目前医疗器械市场发展现状,规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总计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细则规定,一人不能兼任两个以上(含两个)公司的质管负责人、质量验收员职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总计不小于60平方米,且需在同一个楼层内,在许可的经营场所(面积)内不得经营非医疗器械商品。同时,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临街门面房除外),不得与除药品以外的非医疗器械使用同一个库房。细则还规定,经营医疗器械门类10个以下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0个门类以上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为合理布局,细则还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