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负责临床科学的顾问David Lepay在临床研究专业人士协会(ACRP)近日举办的一个学术会议上介绍说,已经出台的FDA法规并没有对参与到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各方机构给予区别对待,这之中包括厂商、合作调查者(co-investigator)、临床试验研究开展地点的管理机构和协约签署研究机构等。
现有的FDA法规没有就下面这些事宜出台相应的操作规定:电子数据事宜、数据标准、EHRs、病人如何采取电子形式报告治疗后结果(electronic patient-reported outcomes)、电子病例报告格式。Lepay称,FDA正在就上述问题与各方协商,争取早日提出解决方案。
有关临床试验研究的上述终指导原则公布后,FDA将有可能对相应法规作出修改,使临床试验研究中在这方面的事宜更加明了。
目前而言,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和非预期不良事件都是由申办方(Sponsor)向FDA通报的,虽然临床调查者本人不需要向FDA报告所有不良事件,但他们要对全部不良事件进行记录,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呈交FDA。
当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研究出现了非预期不良反应时,FDA规定临床研究人员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方和IRB汇报。
FDA正在就其自身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核,目的是为了解决业界关心已久的一个问题,即尽快使哪些有不良行为的临床调查员的资质被吊销,Lepay在会议期间介绍,国会议员一直在就此问题质询政府问责办公室(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