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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一)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9-02-04浏览次数:75661

   从2008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MEDDEV 2.12/1-第五版,2007年4月发布,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在2001年4月发布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EDDEV2.12/1-第四版, 以下简称《指令》)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内容包括:1.将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任务组(GHTF)国际法规中关于医疗器械警戒及售后监督的指南性文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相关内容转换成适用于欧盟的条款;2.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3.根据2001年《指令》实施的经验修改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一、《指南》简介
    
   《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欧盟体系中医疗器械事件报告、评价及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 ,以下简称FSCA),即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全部内容。建立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事件复发率的可能性来提高对患者、器械使用者及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要达到这一目标,需有关部门通过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利用适当的信息发布防止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
    
   该《指南》旨在促进以下指令对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所要求内容的统一应用和实施:1.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简称AIMD),90/385/EEC;2.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Medical Devices,简称MDD),93/42/EEC;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the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简称IVDD),98/79/EC。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现场安全通报(FSN)、错误使用和非正常使用均为该《指南》新加入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在促进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工作组(GHTF)制定的法规与欧盟环境相协调过程中,强化和明确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是为了促进已使用器械的成员国之间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能够尽早统一实施,规定的主要纠正措施包括:器械的召回;现场安全通报(FSN)的发布;正在使用医疗器械的继续追踪监测/修正;器械设计改进、组件或制造过程的修正;标签或使用说明的修正等。
    
   二、《指南》的范围
    
   《指南》描述了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有关规定,包括制造商、国家主管机构(NCA)、欧盟委员会、认证机构、使用者及其他保障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主体。
    
   《指南》包括了所有当制造商或国家主管机构收到有关医疗器械事件信息时应采取的行动;涵盖了《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第8部分,《医疗器械指令》第10部分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第11部分,列出了欧盟各成员国收到制造商或其他地方关于医疗器械事件报告时的职责。
    
   《指南》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EEA)各成员国内和瑞士发生的医疗器械事件,这里的“医疗器械”指:1.标有CE(Conformity European,欧洲合格证)的安全性认证标志的医疗器械;2.虽然没有CE标志但列入指令范围的器械(如定制器械);3.因在医疗器械指令生效前已经上市,而不具备CE标志的器械;4.器械虽然没有CE标志,但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纠正措施与上面三种器械有关的。《指南》还适用于所有与在欧洲经济区内及瑞士销售或使用含有CE标志的器械有关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
    
   三、 《指南》中有关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是制造商
    
    1.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上报标准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2.制造商有责任调查事件及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3.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了解《指南》内容;4.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的能够及时获得事件报告信息;5.当一次事件是由于两个或更多单独的器械共同引起的,且器械制造商不同,每个制造商都应递交一份报告给相关国家主管机构;6.制造商应随时告知认证机构在上市后中发生的影响认证的事情,其中包括警戒系统导致的相关变化。
    
    二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制造商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的警戒报告相对更困难一些,因为通常患者接触不到IVDs。因而也很难证明其对患者造成的直接伤害,除非器械本身造成了健康状况的恶化。其对患者的伤害更多是间接的,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IVDs事件的结果;但不管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这类事件都应当上报。在难以确定患者身体状况的恶化或伤害后果与不正确使用IVDs的因果关系时,也应上报。
    
    对于使用者或第三方导致的潜在错误情况,应仔细检查标识和使用说明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于患者自己用来自我检查的器械。由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不足造成或可能造成使用者、患者或第三方伤害的,都应当上报。
    
    三是国家主管机构
    
    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中,各成员国指定了国家主管机构,它们警戒联系方式都列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
    
    1.国家主管机构负责监控由制造商实行的医疗器械事件调查,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行动对制造商的调查加以补充;2.根据调查结果,由国家主管机构发布必要的信息来防止事件继续发生或后果恶化;3.各成员国应确保购买医疗器械或卫生保健条款涉及的组织和个人明白他们的合作是警戒链上首要环节。为了提高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效率,国家主管机构应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器械流通、配送和使用环节涉及的专业人士积极上报,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提供医疗器械的校验和维修报告。国家主管机构所掌握与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相关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但是,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事件报告。
    
    四是使用者
    
    1.使用者应当向制造商或者国家主管机构上报医疗器械事件,一般取决于各国法规的要求;2.一旦纠正措施确定,医院负责人、医务人员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士、使用者代表等对于医疗器械的维护及安全都负有责任,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这些措施如果可行,可以与制造商合作。
    
    四、《指南》中的相关定义
    
    1.非正常使用(Abnomal Use),即在制造商风险控制手段之外的导致事件结果发生的一项操作,或使用中缺少某一项操作。
    
    2. 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即制造商明确指定的欧洲经济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3. 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为防止潜在不合格或意外情况的发生,有关部门所采取的消除这一情况的措施。
    
    4. 药物与医疗器械的结合产品(Drug/Device Conbination Product),在医疗器械中注入一种药品或化学成分,对医疗器械作用的发挥起到辅助作用。
    
    5. 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主要是指:(1)关于制造商注册及在欧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数据;(2)关于执照发放、更正、补充、吊销、撤销或拒绝的数据;(3)警戒程序中获得的数据。
    
    6.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FSCA),指医疗器械制造商采取的措施。因为使用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有死亡或使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风险,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就是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包括:首先,将医疗器械退给供应商、器械改造、器械更换、器械销毁、购买者对制造商的产品改造或设计改变进行花样翻新。其中器械改造包括:(1)标签或使用说明的或临时改变;(2)软件的升级,包括远程存取控制软件;(3)改变患者临床管理方法来降低由于器械性能等造成的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风险。例如:①对于植入式器械(通常临床上外植器械是不合理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不考虑受影响的非植入式器械是否可以收回,采取跟踪特殊患者的方式,建立FSCA;②对于任何诊断器械,采取让之前的患者重新测试或对先前结果的再测试、评审的方式,建立FSCA;③对于器械使用方法的改变,如制造商建议修改质量控制程序,采用第三方控制、频繁校对或改造IVDs的控制值。其次,制造商就器械使用方法给出的建议(如一些器械已经不再生产或者已经召回,但是仍有可能在使用)。
    
    7.现场安全通报(Field Safety Notice,FSN),由器械制造商或其代表向消费者和使用者传达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8. 损害(Harm),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对财产、环境带来损害。
    
    9. 事件(Incidents),由于器械在特点或性能上的故障、毁坏,以及标签、使用说明标识不充分,而直接或间接可能或已经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
    
    10. 间接伤害(Indirect harm),一些诊断器械以及所有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并不会对个人直接发挥作用,伤害可能是由于诊断结果导致的,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器械提供的信息或结果。如误诊、延迟诊断、延迟治疗、不当诊断、注入不当物质等。
    
    11. 制造商(Manufacturer),在医疗器械投放市场前,以自己的名义对器械设计、生产、包装和标签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
    
    12.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指根据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 93/42/EEC 及98/79/EEC,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必需的软件:(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缓;(2)受伤或残障的诊断、监测、治疗、减缓或修补; (3)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探查,替换或修改;(4)妊娠控制。这些器材不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外达到其预定的基本作用,但可用这些器材辅助其功能。
    
    13.定期汇总报告(Periodic Summary Reporting),是指制造商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协议的一种选择性的报告制度,目的是以一种统一的方式上报由于使用同一个器械或同一类型器械而产生的相似事件。
    
    14. 严重公众健康威胁(Serious Public Health Threat),指将导致死亡、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或者重病需要迅速采取矫正措施的事件类型。包括:(1)由于事件本身意义重大且不可预料,导致对公众健康造成令人担忧的潜在危害,如艾滋病病毒(HIV);(2)常常会导致多人死亡。
    
    15. 未预期的或意外的(Unanticipated),导致身体状况恶化的原因是在进行风险分析时所没有预料到的。
    
    16. 使用错误(Use Error),使用医疗器械时,一项操作或省略一项操作导致出现与制造商、操作者预期不相同的结果。
    
    17. 使用者(User),使用及维护医疗器械的卫生保健机构、专业人士、护理者或患者。

编 辑: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