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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定16个城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0-03-01浏览次数:72692

  2月23日,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我国选出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此次确定的16个国家试点城市为:辽宁鞍山、上海、江苏镇江、福建厦门、山东潍坊、广东深圳、黑龙江七台河、安徽芜湖、安徽马鞍山、河南洛阳、湖北鄂州、湖南株洲、贵州遵义、云南昆明、陕西宝鸡、青海西宁。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的总体目标包括促进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必须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导地位,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努力让群众看好病。试点改革包括推进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等三大领域的九项任务:一是改革公立医院服务体系;二是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三是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四是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五是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六是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七是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八是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九是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

  在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方面,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在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方面,推行疾病诊疗规范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要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在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方面,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重组。

  《指导意见》强调,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任务重、难度大,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试点工作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卫生部组织推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