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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文章来源:甘肃经济日报发布日期:2011-01-27浏览次数:57885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 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保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今后医疗救助与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有效衔接,以实现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救助对象囊括三类人群

  《通知》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三类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个人年度救助高3万元

  《通知》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高3万元。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仍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患者出院只交纳个人负担费用

  为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衔接,实现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通知》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住院时,医疗救助对象属于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的患者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有效的城乡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其他困难对象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认定证明”。

  医疗机构先行安排住院治疗并把患者病种、预计住院费用、医保报销额度等情况用《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基本情况报告单》及时通知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测算出救助金额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费用核算通知书》,通知中明确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办法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和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金额范围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或半年与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在县级中心医院和重点乡镇医疗机构中确定,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