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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摇床着火烧死两月龄女婴 厂家赔款母亲亦担责

文章来源:《新快报》发布日期:2012-03-16浏览次数:39258

  南海区法院判被告赔偿37万余元,原告没有全程看护担责30%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卢柱平 报道 电摇床发生故障起火,里面两个多月大的女婴惨被烧死。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37万余元。目前双方均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0年9月,佛山南海区西樵的小王在顺德顺联北区家具城某商场花了700元为刚出生的女婴购买了一张婴儿电摇床。2010年12月14日下午6时许,小王的妻子小舒把女婴放在电摇床上睡觉,并接上电源、启动摇床。由于后来大人有事,无人在电摇床边守候。大约半个小时后,电摇床起火。大家迅速将火扑灭并抱起女婴送往医院抢救,但女婴终还是停止了呼吸。经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认定,灾害成因为:1、婴儿摇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摇床上的可燃物造成火势蔓延;2、火灾发生初期,未有人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进行扑救。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王的女婴符合生前烧死死亡。

  小王夫妇后将电摇床生产厂家顺德某家具厂、销售商家顺德某电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惩罚性赔偿金等合计76万余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佛山市公安消防局认定引起火灾的成因之一,是婴儿摇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反映婴儿摇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此外,原告在使用婴儿摇床过程中,没有全程看护,导致危险发生后未能及时排除险情和救护,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遂酌定原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