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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事故认定法规

文章来源:找法网发布日期:2012-12-11浏览次数:3184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
1、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2、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

5、现有医学科学校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6、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7、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
8、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9、因患者或者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1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