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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试行按病种收付费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8-01-16浏览次数:909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从近日起,分泌性中耳炎和老年性白内障等127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高限价管理。该《通知》试行两年。

   《通知》明确,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涉及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鼻咽喉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等。按病种收费主要在广西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高收费标准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基准,下浮5%。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可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本地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各地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中,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以及慢性病等患者,必须严格落实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约记者唐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