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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1-16浏览次数:69418

    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打击虚假广告,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参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须经批准方可发布,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该广告的发布。

  第三条 经批准的处方药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反前两款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绝发布更正启事的,撤销该品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

  (一)发布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范围,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

  (二)发布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对于在辖区内发布严重损害公众利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

  对于拒不执行前款规定或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该品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在全省范围内销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上报,同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