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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台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0-01-09浏览次数:72326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规范》共十三章六十九条。分别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管理职责、资源管理、文件和记录、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管理、监视和测量、销售和服务、不合格品控制、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生产企业的管理职责,《规范》要求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范》要求生产企业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生产企业应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生产企业应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并确保其得到控制;生产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对不合格品的控制,《规范》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生产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

  据悉,《规范》发布后,拟设一年过渡期,然后对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正式开展检查。在《规范》正式实施以前,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按照《规范》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