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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救护车不急救不得用警报器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11-01-13浏览次数:58977

近日,江苏省卫生厅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

  江苏省两部门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需要登记注册为“救护车”的车辆,在办理牌证时,其《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须由市卫生局签注意见加盖印章,未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公安交巡警部门车辆管理所不得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救护车”,车辆不得喷涂救护车标志、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新的,车辆单位持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批手续;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救护车的管理,规范病人转院工作。病人出院回家不属于院前急救服务范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相应服务,但不得联系非法运行车辆运送病人。

  该《通知》明确指出,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将救护车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非执行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医疗卫生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或公安交巡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