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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已研究26年 年内可望出台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发布日期:2011-05-06浏览次数:53304

4月19日,武汉钢铁集团职工徐武从精神科监护病房成功“飞越”。随后,他到广州向媒体举报称,因不满“同工不同酬”状告单位,受到原单位“报复”,被非法收治在精神病院长达4年时间。

  4月27日,徐武被武汉警方以“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从广州抓走,武汉警方称徐武正在医院接受继续治疗。

  徐武是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其强制收治是否确有必要?为何徐武在家属和自身都不认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仅凭警方认为他有精神病,就可以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

  这些疑问的背后是我国《精神卫生法》26年来的立法缺失。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之一、深圳衡平机构(致力于公共卫生、精神卫生法律及救助的非营利组织)刘潇虎建议,应加速立法进程,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避免关门立法和专家垄断立法。

  徐武的代理律师黄雪涛则建议,立法中应明确精神病收治异议机制,使住院精神病人可以提出异议或委托律师提出异议,由独立的第三方作出是否住院的裁决,纠正错误收治行为。

  26年未出台

  精神卫生法草案正内部征求意见,但并没有向公众公开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今年两会上表示,《精神卫生法》正在积极制定中,2011年内有望正式出台。

  刘潇虎介绍,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1年已历时26年。《精神卫生法》初稿由卫生部牵头起草,2009年移交国务院法制办。“我们一度以为出台在即,没想到一拖又是两年。”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武汉、天津等地制定了有关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的地方法规。

  刘潇虎认为,这些地方条例的出台存在明显的共性: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精神病专家垄断了精神卫生立法资源,导致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权力被放大。

  更大的问题是,精神病收治的“惯例”或“行规”很大程度上被地方法规认可,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也基本上是对现行“惯例”或“行规”的确认。

  他以“拒绝住院权”举例指出,《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同时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这么一来,意味着监护人意愿可以取代患者本人意愿,实际上架空了患者的自决权。”刘潇虎说。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各相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

  “在向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为何不向公众公开?”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立法情况的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兵说,据其了解,该草案是一部典型的管理法,而不是一部病人权益保障法。

  李仁兵指出,如果按照人大立法规划今年年内出台的话,立法只剩下7个月时间。“但是目前草案都未向社会公布,科学合理程度恐难保证。”

  建立异议机制

  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先获得司法授权

  徐武之所以可以被公安机关强制住院,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问题是什么是“必要的时候”?

  刘潇虎指出,目前《刑法》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必要的时候”给予明确解释,在实践中靠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公安机关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是否对公民予以强制收治,当事人没有抗辩和举证的权利。

  由此可能造成公权力滥用、无肇事肇祸行为者被收治等后果。此前出现多起上访者“被精神病”就是明证。

  刘潇虎建议,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的决定权应该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同时确保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诉权,特别是直接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

  徐武案代理律师黄雪涛在其主笔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指出,造成精神病强制收治被滥用现象的根源,是住院的决定权被医院(或送治人)占据,缺乏异议机制。

  黄雪涛认为,在立法中明确,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先获得司法授权,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异议审查功能。

  具体制度设计上,通过运用民事法庭的速裁机制,对住院患者就收治问题提出的异议,法院以速裁机制审理异议是否成立。精神科医生可以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患者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同时可以借助卫生主管部门力量及时受理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投诉,建议必要时由卫生主管部门召集无利害关系的精神科医师及法律工作者协助审查异议,异议成立准予患者自行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