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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非定点医院急诊须补办手续

文章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南昌)发布日期:2012-12-26浏览次数:31383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根据规定,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如出差、学习、探亲等(工伤及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除外)遇急诊入住非定点医院救治,应在10天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异地安置就医需申请

  根据《办法》,异地安置人员是指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其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在本单位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参保人员短期(6个月内)出差、学习培训、度假或探亲在异地发生疾病诊治的医疗费用除外。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时需将材料于每年5月或11月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审核通过后,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生效。

  医保开支统一执行江西目录范围

 

  《办法》规定,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与在昌定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统一执行江西省医保目录范围。

  到非定点医院急诊要在10天内补办手续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非定点医院住院医治的,须由所选择的高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建议,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以及所在单位同意,才能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如出差、学习、探亲等(工伤及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除外)遇急诊入住非定点医院救治,应在10天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南昌期间,因急诊可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其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按异地安置统一报销政策报销。

  医药费未能即时结算由个人先行垫付

  根据《办法》,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医疗终结后进行申报,省直机关医保处将对费用进行审核。其中,门诊费用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予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转诊转院和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按省外转诊转院支付标准审核报销。

  异地安置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得更改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1-3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其中三级医院多选择一家。患有专科疾病的,可不受医院等级限制选择1-3家定点医院。异地安置定点医院在选择并批准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通过并备案后,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自动冻结停止使用,由本人妥善保管。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一年审核一次。由所在单位填写年度汇总表,未按时报送的,暂停其次年度所有医疗保险待遇。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