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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的处理再次成为医疗卫生焦点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发布日期:2013-01-23浏览次数:30734

        核心提示: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民康公司持牌处理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而其员工私下贩卖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责任究竟如何厘清?庭审中,辩方多认为医院未做好分类才导致部分垃圾非法流出,且涉...
 


 

        医疗垃圾该如何处置 

        一批针筒、输液管、医用手套等医疗垃圾,从江门市多家医院流出后,经由废品站转卖到塑料加工厂,此事件去年8月31日经南都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江门市大泽民康破碎加工场老板黄立仁等10人因此被控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上周一在蓬江区法院出庭受审。 
        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民康公司持牌处理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而其员工私下贩卖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责任究竟如何厘清?庭审中,辩方多认为医院未做好分类才导致部分垃圾非法流出,且涉案垃圾并不属于危险物质。 
        医院交运垃圾被指分类不清

        今年1月14日,黄立仁等10人被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在蓬江区法院一审开庭,揭开这一事件更多内幕。10名被告人中包括民康公司老板黄立仁、实际管理人黄文聪及司机、垃圾清运员等,以及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赖志聪,里村大湾里无名废品回收店经营者童三霞。 
        检方指控称,黄立仁先后与市区多家医院签订可回收医疗垃圾处理合同书,有偿收集可回收类医疗垃圾。在处理过程中,民康公司员工将部分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转卖。 
        依照合同,民康公司有权处置的是可回收医疗垃圾,不可回收类垃圾究竟为何从医院流入废品站?依照医院垃圾分类管理方法,黄袋装医疗垃圾,蓝袋装可回收垃圾,红袋装放射性垃圾,黑袋装生活垃圾。民康公司每次收集的为蓝袋,但在这些蓝袋中,出现了不应收集其中的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检方起诉书中称,黄立仁2006年开始经营民康公司,2008年在原场地被拆后租赁了杜阮镇木朗村一无名废品站为仓库,“被告人在分拣上述医疗垃圾的过程中,发现有夹杂注射器、输液管、医用手套等不可回收医疗废物,遂将分拣出的不可回收医疗废物储存于此(木朗村)仓库。”2012年8月8日,警方在该仓库查获注射器、输液管、医用手套等医疗废物120公斤。 
        从废品站流出的不可回收类垃圾共有三个去向。据检方指控,2012年7月,民康公司将2吨夹杂输液管的垃圾运到新会司前一家塑料加工场准备制成塑料胶粒出售。黄文聪卖过2次医疗垃圾给童三霞,数量都是几百斤,黄文聪卖过3吨注射器医疗废物给赖志聪,由其经加工后出售。案发时,在里村大湾里童三霞经营的无名废品回收店查获医疗废物146.5公斤,在木朗村赖志聪的华滇塑料厂查获医疗废物4094.5公斤。 
        对于不可收回类垃圾的违规流出,医院分类不清不细被指是一大原因。“蓝袋里面夹杂了不少针筒,我将它们拣出来,差不多够一袋了,我就拿回去医院交给他们,有时就自己扔到医疗垃圾存放处。”“我也向中心医院总务科的几位科长反映过蓝袋里夹有针筒,并将照片给他们看,叫他们加强管理,他们解释说是医务人员的疏忽,针筒没有感染,叫我不必担心。”黄立仁在法庭上表示,从医院收集的蓝袋垃圾中含有部分不可回收物,其发现就会分拣出来。 
        违规还是犯罪引争议 
        根据庭上多名被告人陈述,不可回收垃圾部分为从蓝袋中分拣,部分为医院黄袋医疗垃圾。民康公司多名员工私下合谋,从中分拣收集针筒、输液胶管等塑料质医疗废物,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黄文聪,黄文聪再以1.6元的价格运到废品站贩卖,废品站又以1.8元的价格转售他人谋利。被告人黄文聪、黄文兴、黄显桃、何庆生、林柏维是民康公司员工,常驻江门市中心医院负责可回收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不可回收类垃圾被几人分拣储存在北街蛇口村41号宿舍,达到一定数量后出售,警方后在该宿舍查获医疗废物262公斤。 
        多名被告人确认黄立仁对此并不知情,并严格要求将发现的医疗垃圾送回医院处置。黄立仁在庭上表示曾将部分针筒等垃圾送回医院,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点。“我完全无权也无法对医疗垃圾进行分类,医务人员确认是可回收医疗垃圾才放入蓝袋中,由司机运回民康塑料加工场,蓝袋中存在针筒等少量医疗垃圾是事实,医院人员已确认其属可回收部分”,黄立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谢志文更认为冤枉,其受黄立仁雇请担任民康公司司机,而另一被告人尹志强也只是赖志聪雇请的司机。两人均称对所运物品并不知情,其中黄立仁每月只拿固定月薪2500元,尹志强每次运输收费150元。 
        黄立仁辩护人、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当利表示,黄立仁没有任何非法储存故意和行为,其将部分针筒分拣出来,相反是高度负责任的做法。从相关被告人及证人表述看,黄立仁对买卖医疗垃圾“无参与、无指使、无贩卖、无得益、无故意储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作为民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只是管理不善,导致员工违规行为未被及时制止。
而涉案新会司前某塑料
        加工场的周老板接受询问时也称,运到其加工场的蓝袋垃圾中,存有少量注射器等。 
        [新闻回顾]

        黑工场多年加工医疗垃圾 
        2012年7月6日,杜阮派出所经过1个多月明查暗访,发现杜阮木朗村3家塑料厂、市区蛇山村一旧居民住宅及市区大湾里一无牌废品收购站均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等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8月8日,警方查封并抓捕20多人。8月31日,南都江门读本发出相关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江门市政府宣布对可回收类医用废弃物从9月1日起实施定点集中回收制度。 
        [庭审焦点]

        1.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

        2.民康公司持牌处理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而其员工私下贩卖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责任如何厘清? 
        [辩方观点]

        庭审中,辩方多认为医院未做好分类才导致部分垃圾非法流出,且涉案垃圾并不属于危险物质。 
        辩方请求法院判无罪 
        对于检方将不可回收类医疗垃圾直接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提出反对意见。“某类物质是否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范围,应当先由法定专业机构经过科学试验与论证并依法公布方可确定”,“涉及法律范畴的,还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形式依法作出归纳、认定”,由于检方没有提供鉴定证据证明涉案物品为危险物质,辩方认为该案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庭审中多名被告人也被律师询问,是否有人在处理垃圾过程中受伤感染。多名被告人均确认,曾有几个人在过程中受伤,但未被感染。“本案案发前后,江门地区医院均没有发生过任何的传染病事故,或发生传染病疫情”,辩方据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针筒等物品属于危险物质。 
        “新《刑》颁布后就否定了类推犯罪,确定罪刑法定原则,难道又重回类推犯罪时代?”梁当利表示,“刑事上危险物质不能靠想当然的推测,应有科学的实验与论证,有着科学性的鉴定才能确定物质的危险性,并且该有害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定罪”,其请求法院宣判黄立仁无罪。 
        [黄立仁其人]

        因医疗垃圾处理,“非典”建功 
        53岁的黄立仁从事医疗垃圾处理工作已有13年,是国内这一行业的早推动者之一。2003年“非典”时期为江门各大医院提供极大帮助,如今涉嫌犯罪,让他倍感委屈。黄立仁在开庭前3次会见律师时,讲述了其走上医疗垃圾处理行业的前后经历。 
        “1999年,我听国外归来的同学说,国外现在正用一种环保的方式处理医疗垃圾,遂觉得国内亦可借鉴,于是自己写了份《可行性报告》给江门市卫生局,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黄立仁说,“国外的做法,是将医疗塑料破碎后进行加工处理,我觉得这做法好,对人民健康有好处,我自己就去工商局申请登记一家加工厂。当时全国都没有这样做,只有江门,我这样做了,填补了全国医疗垃圾处理的空白”,“全国各地都有人来我厂取经,我都认真教给他们。” 
        2003年“非典”期间,政府要求各医院将医疗垃圾统一运到中心医院焚化处理,“收集各医院垃圾、焚化等一系列工作都是由我的加工厂去做的。”“当时那种情况,人都不敢去医院,何况是搞医疗垃圾。当时很多人都叫我不要去做,但我想我已和中心医院签了合同,肯定得做啊。我就带头装垃圾,绑袋子,扔进去烧,后来工人们见我都不怕,他们也跟着干了。”黄立仁在“非典”期间的事迹,当时曾被媒体报道。
        但在后来申请不可回收类医疗废物处理业务时,民康公司未能成功,2004年绿色动力公司接管该项业务,不过各家医院仍将可回收类医疗垃圾处理业务交给民康公司。至2012年8月,民康公司终因违规处置医疗垃圾而不复存在,黄立仁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