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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两类特殊困难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文章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3-04-02浏览次数:29305

  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职工发放生活保障金,将两类特殊困难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办法规定,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曾经与福建省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按照申报地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

  办法界定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类特殊困难人员为: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县及县以上城镇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能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截至2009年6月30日前已实际关闭停产但未办理关闭破产手续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无力参保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