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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鼓励社会力量办医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2-07-21浏览次数:47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制定印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若干举措》。《若干举措》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若干举措》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色、特需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基层延伸设置门诊部或诊所,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集团化经营,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专业机构和精神类医疗机构。全面推动落实诊所备案工作,鼓励开办中医连锁诊所(门诊部)。

  《若干举措》规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由县级医疗集团对其实行业务同质化管理。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3D打印、纳米分子、医疗、靶向治疗等前沿医学研究和实践。鼓励师资力量较强,能保障医学教学或培训质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支持有实力、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诊断制剂、医疗器械性能评估和临床应用推广,支持其开展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康复治疗设备的临床推广应用。

  《若干举措》要求,积极推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大限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支持医师在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自由、快捷流动执业。推进医疗服务电子化改革,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各类电子证照政策制度落地,方便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全行业“互联网﹢监管”。定期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