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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2-08-19浏览次数:54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提出20项政策措施。其中,分娩镇痛、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等被纳入生育支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释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普惠性有质量可持续发展。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指导意见》要求,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