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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打破中医药进医保“玻璃门”

文章来源:健康报发布日期:2022-12-09浏览次数:33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支持中医创新技术、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等20条措施,多条措施与居民就诊需求直接相关。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将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设置“玻璃门”“隐形门槛”。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新增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特需)、中医体质辨识(特需)、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特需)等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为基础,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

  《实施意见》明确,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机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及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在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中遴选发布符合四川实际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推进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