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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拟出台实施意见 明年起将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3-08-07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按照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进行核定。

近日,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炉,2024年1月1日,该省将全面实现全省基金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将按行业分八类。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层快递网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按照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进行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等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标准。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以下简称“四煤城”)根据当地实际,暂自行确定辖区内煤炭企业基准费率标准,但不得低于2.85%,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制定。以抢险救灾、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参保按第八类行业基准费率1.9%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总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的0.1%。对其他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按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0.7%执行。


黑龙江省执行统一的费率浮动政策,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的缴费费率标准,具体浮动范围为: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四煤城”辖区内煤炭企业及以抢险救灾、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等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统一待遇标准和调整办法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市(地)、行业企业等,仍按本地(含行业企业)2023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执行,直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地(含行业企业)2023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


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待遇,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跨参保地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调整。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的,可于到期日将到期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同时并入省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自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各地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户。


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适合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需要的,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协议机构服务数据管理等环节为一体的全流程省级集中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支持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人社部门内部业务协同、与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网通办”服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功能。